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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规则》

发布时间:2020-09-15


为规范在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进行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保障交易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法规以及政策规定,并参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令2016年第39号),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入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各类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隶属关系的限制可以在中心进行。在中心从事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活动,适用本规则。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在中心进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中心相关业务规则。交易主体向中心提交交易相关文件或其他委托文件的行为,视为认可并接受中心各项交易规则及有关操作细则约束。

第三条 企业国有交易活动应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有偿、择优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中心是面向全国为全社会提供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服务的专业交易平台。

第五条 中心积极发挥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平台的作用,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为正常交易的有序进行提供下列服务:

(一)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提供政策咨询、交易方案设计建议等咨询服务;

(二)建立信息网络平台提供信息披露、竞价组织等各类市场服务;

(三)提供交易场地和充分有效的服务设施,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正常有序开展;

(四)建立资金结算系统,提供资金结算服务;

(五)根据交易主体的申请,协助调解交易纠纷;

(六)其他服务。

第六条 在中心进行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采取公开转让的交易方式。公开转让是指:转让方通过中心进行信息披露,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的交易方式。具体如下:当征集意向受让方两家(含)以上由中心根据转让方事先委托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确定受让方;当征集意向受让方只有一家则由转让方事先委托的交易方式确定是否直接签约,并将交易结果予以公告。

第七条 中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竞价方式可以选择: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中心认可的其他竞价方式,其中企业增资还可采用综合评议及竞争性谈判方式。

第八条 交易活动按委托受理、信息披露(公告)、受让意向登记、组织竞价、成交签约、资金结算、出具交易鉴证书等程序进行。

    中心对交易程序制定相关细则。交易涉及相关程序的具体操作流程,适用相关程序细则的特别规定。相关程序细则没有规定且未有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程序,转让方可与中心协商确定。

第九条 转让方进场实施转让,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或约定完成转让事项的内部决策、转让行为、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设置报批、审计评估等相关前置手续。

    转让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有效性由转让方自行负责。

第十条 意向受让方依照有关规定或约定完成受让内部决策,决定参加交易的,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提出受让意向及提交相关材料、交纳保证金,并需保证已确认知晓转让信息披露(公告)载明的所有内容,接受全部交易条件,充分了解、清楚知晓交易风险,且承诺遵守交易规则,愿意承担相关风险。

意向受让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有效性由该意向受让方自行负责。

第十一条 交易的资金(包括不限于交易价款、保证金等)通过中心进行结算,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资产租赁如采用分期付款的,首期支付通过中心结算。剩余部分可以自行结算。

交易双方应当按照中心的收费标准和约定期限向中心支付因中心向交易双方提供服务而产生的约定的服务费用。服务费用原则上由中心在资金结算过程中从交易价款或保证金中扣除。

第十二条 交易鉴证书是交易主体按照法定交易程序和中心交易规则,通过中心完成交易活动、达成交易结果的凭证。

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交易合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生效的,中心在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后出具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所需的交易证明。交易合同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中心根据批准情况出具交易鉴证书。

对不予出具交易鉴证书的交易合同,中心应当向交易主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在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权属不清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交易;

(三)在交易中使用虚假、欺诈内容或故意隐瞒重要信息资料的;

(四)没有正当理由,撤回交易委托、更改交易条件或拒不推进交易程序的;

(五)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信息、恶意串通等手段,压低转让价格或有碍公平交易,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转让方或意向受让方对其他利益相关方或中心工作人员采取贿赂或人身威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交易正常秩序的;

(七)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作为交易主体参与交易活动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或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扰乱交易秩序的行为。

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的,交易双方可以通过交易争议调解机制由中心进行调解。

 交易过程中产生影响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相关争议或重大特殊事项,中心必要时可以书面征求监管机构意见,由监管机构依申请提出意见,作为争议处理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 在交易过程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则规定,或出现其它影响正常交易情形的,中心可以决定中止或终结交易。

 在交易过程中,经交易主体、利益相关方申请或有权机关通知,中心可以决定中止或终结交易。在中止交易期间,经交易主体、利益相关方申请或有权机关通知,中心可以做出恢复、延长中止期限或终结交易的决定。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情节较轻的,中心可以要求相关当事人予以纠正。

相关当事人拒不改正的,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就违规情况书面征求监管机构意见,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扣除保证金、取消交易资格、中止交易或终结交易等决定。

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中心可以提交监管机构予以处罚或依法提请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中心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制度及中心交易规则、细则进行的各项审核均为规范性形式审核,不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交易方主体资格、交易权限完整、交易标的无瑕疵、交易双方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有效性等责任。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交易风险由交易双方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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