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2-17
出租标的基本情况 |
标的名称 |
温州安平大厦1-4幢108-3--108-5室、110-4--110-10室、5幢101-102室资产五年租赁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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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年租金 出租底价 |
1023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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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标的 其他相关情况 |
出租标的地址 |
温州安平大厦1-4幢108-3--108-5室、110-4--110-10室、5幢101-102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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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面积(㎡) |
138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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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用途 |
商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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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年限 |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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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租期限 |
40天(免租金,算租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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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证信息 |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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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标的使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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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瑞安市瑞扬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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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基准日 |
2019年6月30日、 2019年7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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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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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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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基本情况 |
名 称 |
温州市安居房屋征收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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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 所) |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飞霞南路朝霞大楼A1幢201室-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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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余敬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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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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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情况 |
姓 名 |
胡笑 |
联系电话 |
888167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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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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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32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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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温州市鹿城区飞霞南路799号朝霞大楼2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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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租赁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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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决策文 件类型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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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 |
温州市名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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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及决议文件名称 |
温州市名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文件温名城司〔2019〕170号 |
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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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披露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可按不低于竞价底价的报价直接竞得。 2、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可以选择以下一种竞价方式: 拍卖
若公示期间无承租意向人,则本公示期延期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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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方式说明 |
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现场增价式公开拍卖方式,实行价高者得确定受让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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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设定 |
保证金金额 |
30万元 |
交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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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截止前交纳,以到达保证金收款账户的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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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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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账号 |
收款单位: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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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7410001201900086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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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温州银行城东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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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处置方式 |
确定承租方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意向承租人的保证金在3个工作日内原路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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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按照合同及相关约定向出租方支付交易价款并签订交易合同后,承租方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多余部分无息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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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租金及费用支付方式 |
首年租金(减去装修宽限金额)在拍卖成交次日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第二年起租金实行半年一付,下期租金在上期租金有效时间到期前30天付清,先付后用。 |
租金递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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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租赁押金)设定 |
首年租金成交价的30%(取整数),在拍卖成交之日10个工作日内和首年租金一并付清。(出租人在租赁合同到期、解除或终止时,承租人结清租金及各项费用、并腾空房产后无息退还。若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因素导致合同提前终止,则招租人根据承租人实际使用时间结算相关费用后无息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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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及有关费用的承担 |
除招租方收取租金开具租赁发票的税费由招租方负责外,其他一切物业管理费、电费、水费、治安费等、其他配套设施功能报装费、经营审批费、税费等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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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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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 |
1、报名竞拍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具有独立承担完全民事责任能力且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含)的无不良记录的法人(企业信息截止至招租公告发布之日),须提供企业注册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一年以上依法缴纳税收的记录及1500㎡以上的经营经验凭证(租赁合同); 2、须另提供一名自然人作为担保,其自然人必须为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之一,该担保人以个人财产作为承租人履约担保,对承租人应负之一切义务、责任及风险承担连带责任; 3、报名竞拍者须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担保人的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信用报告。(以上信用报告两年内逾期超过5次或单次逾期超过2个月的均视为不具备竞拍资格); 5、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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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事项 |
1、租赁标的物交付标准,以建筑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现有权属资料及以移交时的资产现场现状为准,作为租赁标的物的交付条件,除此之外,招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签订资产租赁合同时,视为招租人已完成资产交付义务,承租人确认接收资产。排烟排污、店招店牌、广告等其他所有设施设备由承租人负责,并自行向有关部门审批。 2、承租人租赁期间,原则上不得将资产转租,确需转租的,须征得招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须按照规划设计用途,进行合法经营。 3、本次招租资产位于住宅区,业态不能违反法律法规,承租人选定的经营项目不得影响周边正常生产生活,不得将标的物用作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或有噪音、污染环境和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项目。 4、本租赁房屋严禁私自改变房屋结构和设备,如未经批准搭建构筑物(包括但不限于阁楼)等。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更新前,必须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实施。承租人对房屋装修时严禁遮挡喷淋、烟感器等消防设施、破坏地面结构层,须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使用装修材料,在房屋内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查、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并承担相应费用。 5、如租赁期限未满而房屋需作拆迁安置、销售处置等用途,承租人在合同权利义务交割日之前因违反合同约定而对招租方造成损失的,应在接到招租方书面告知后的7日内支付赔偿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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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工作日,期间征集意向受让方并办理报名手续。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 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延长10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