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9-07
出租标的基本情况 | 标的名称 | 潘桥三溪货场单元A-02地块2年租赁权(重) | ||||
首年租金 出租底价 | 98.6407万元 | |||||
出租标的 其他相关情况 | 出租标的地址 | 位于温州市瓯海区大连路与宁波路交叉口西南向 | ||||
出租面积 | 23620.85㎡ | |||||
出租用途 | 临时堆场、停车场。不得作为只针对少数人开放、实行会员制的高档经营场所(私人会所)。不能将标的物用于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 |||||
出租年限 | 2年 | |||||
免租期限 | 无 | |||||
权证信息 | 无 | |||||
出租标的使用情况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安徽中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 ||||
评估基准日 | 2021年4月30日 | |||||
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 已备案 | |||||
其他披露事项 | 租期暂定2年,第一年期满后,各方面条件均满足要求的前提下(如场地未开发建设、政府部门未收回及履约全面及时等),可延用到第2年。租期内场地如遇开发建设或规划需要提前收回的,则承租方须无条件腾空场地并终止租赁协议,出租方只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后便可无条件收回。 | |||||
出租方基本情况 | 名 称 | 温州市轨道交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 所) | 浙江省温州市火车站客站 | |||||
法定代表人 | 江庆锋 |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330300716137782W | |||||
联系人情况 | 姓 名 | 郑仲 | 联系电话 | 89727986 | ||
传 真 |
| 邮政编码 |
| |||
联系地址 | 温州大道2305号温州轨道交通控制中心 | |||||
| ||||||
资产租赁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出租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公司纪要 | ||||
批准单位 | 温州市轨道交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
批准文号及决议文件名称 | [2021]7号会议纪要 |
交易方式
| 1、信息披露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该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按不低于竞价底价的报价即为成交价格。 2、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可以选择以下一种竞价方式: 拍卖 | |
交易方式说明 | 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现场增价式公开拍卖方式,实行价高者得确定受让方。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保证金金额 | 100万元 |
交纳时间
| 报名截止前交纳,以到达保证金收款账户的时间为准。 |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交纳账号 | 收款单位: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
账号:741000120190008644000003 | ||
开户行:温州银行城东支行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确定承租方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意向承租人的保证金在3个工作日内原路退回。 | |
成交后,竞买保证金全额转为履约保证金,承租方并向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支付交易手续费及首半年租金;未成交者,保证金3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退还。 | ||
交易条件 | 租金及费用支付方式 | 拍卖成交后5日内向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缴清首半年租金。之后租金半年一付,先付后用,于每半年租期到期日提前半个月一次性支付下半年度租金。 |
租金递增 | 无递增 | |
履约保证金(租赁押金)设定 | 保证金100万元全额转为履约保证金。 | |
税收及有关费用的承担 | 本次出租所涉及的一切税、费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各自依法承担。在租赁期间,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税费、消防、安全、环保、治安、综合治理等各项规费。 | |
其他 | 标的物尚未取得产权证。租赁期间,因产权证问题而影响承租方经营活动的,该风险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 |
承租方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 | 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且在2018年6月30日之前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3、意向竞买人参于报名时需追加具备担保能力的境内第三方企业为意向竞买人承租本项目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连带担保人需提供上一年度纳税额超过200万元证明,以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 4、意向竞买人及连带担保人须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经营的单位(未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shixin.court.gov.cn)和“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等负面名单)。意向竞买人及连带担保人均须提供由征信机构出具的征信报告,征信报告中出现两年内逾期超过3次或单次逾期超过两个月等不良征信记录的,即视为不合格,不得作为竞拍人或连带担保人参加本次租赁竞拍活动。 | |
其他披露事项 | 1、标的物租赁根据业态功能需向有关部门办理的各项手续如消防、验收、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卫生及排污许可等由承租方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及费用。 2、所有因经营需要及其他所涉及的审批均由承租方自行办理,出租方可对承租方办理经营手续进行协助,承租方不得以标的的原因致使审批相关手续受阻或以审批无法通过所造成损失为由,向甲方提出额外要求或索赔。 3、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承租方未及时办理结清各项费用和腾空标的物,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承租方赔偿。 4、标的物为面积23620.85㎡的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地上建筑物,相关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5、标的交付以移交时现场现状为准,其他详细条款参照本项目《租赁合同》。 6、该场地因违反规划用途等原因产生的政府费用(包括但不限行政处罚等费用)和不利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等)均由承租方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7、成交后,承租方应于5日内按规定支付租金并到出租方处签订租赁合同,否则视为承租方放弃使用权,且保证金不予以退还。
|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次日起10个工作日,期间征集意向受让方并办理报名手续。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 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信息发布终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