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9-24
出租标的基本情况 | 标的名称 | 温州市区灰桥至会展中心防洪堤5号服务(商业)用房5年租赁权 | ||||
首年租金 出租底价 | 2283005元 | |||||
出租标的 其他相关情况 | 出租标的地址 | 市区灰桥至会展中心防洪堤5号服务(商业)用房(瓯江路2448号) | ||||
出租面积(㎡) | 约2238.24㎡(最终以实测面积为准,并调整租金) | |||||
出租用途 | 服务(商业)用房 | |||||
出租年限 | 5年 | |||||
免租期限 | 2个月(免租金,算租期) | |||||
权证信息 | 未取得 | |||||
出租标的使用情况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江苏佳事得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测绘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 ||||
评估基准日 | 2021年8月10日 | |||||
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 已备案 | |||||
其他披露事项 | / | |||||
出租方基本情况 | 名 称 | 温州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 所) |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惠民路2079号鑫港大厦1901室 | |||||
法定代表人 | 杨竑 |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330300470536627Q | |||||
联系人情况 | 姓 名 | 季节 | 联系电话 | 88700071 | ||
传 真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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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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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租赁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出租方决策文件类型 | 领导班子会议纪要 | ||||
批准单位 | 温州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文号及决议文件名称 | 温州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温城发司批【2021】25号 |
交易方式
| 1、信息披露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该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按不低于竞价底价的报价即为成交价格。 2、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可以选择以下一种竞价方式: 拍卖 | |
交易方式说明 | 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现场增价式公开拍卖方式,实行价高者得确定受让方。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保证金金额 | 68万元 |
交纳时间
| 报名截止前交纳,以到达保证金收款账户的时间为准。 |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交纳账号 | 收款单位: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
账号:741000120190008644000002 | ||
开户行:温州银行城东支行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确定承租方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意向承租人的保证金在3个工作日内原路退回。 | |
交易合同签订后,承租方按照合同及相关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后,承租方的交易保证金将转为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由承租方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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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租金及费用支付方式 | 承租人须在成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付清首期租金(半年租金),租金实行半年一付,先付后用,每期租金在上一期租金到期的15天前付清 |
租金递增 | 第二年开始每年租金在上一年的基础上逐年递增2%。 | |
履约保证金(租赁押金)设定 | 首年租金的30%作为履约保证金(取整数)与首期租金一并付清并签订《房产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承租人须办理结清各项费用和腾空资产,及时注销或变更营业地址注册地址和水电户名等手续,并经出租人查验房屋各项设施完整无损及确认手续办结后,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 |
税收及有关费用的承担 | 租赁资产水、电等报装及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解决;租赁期间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以及租赁资产(含附属配套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修缮等相关费用,须承租人自行负责,出租人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 |
其他 | 招租资产的交付,以移交时房屋现场现状为准(即原承租人腾空后,移交使用时的租赁房产现场现状)。意向承租人需实地踏勘以充分了解租赁资产的现状,并自行向相关部门充分沟通,了解本次公开租赁资产是否满足承租业态及房屋工程审批相关资料和使用要求,做充分考虑后,再参与拍卖;同时竞得人自行办理工商、消防、及经营事务涉及的相关审批手续,对于可能潜在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漏水、墙地面开裂、门窗损坏、设备设施损坏和租赁房产未取得产权等)与风险均由竞得人承担,相关瑕疵与风险不作为竞得人违约及租赁合同解除的条件,并放弃索赔权,出租人不承担一切责任。本租赁房产为灰桥浦至会展中心段防洪堤滨水景观工程服务用房,未取得产权证,无单项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记录。建筑内无隔油池、无燃气管道、排污管道低于化粪池,需要增压外排(增压设备竞得人自行购买)等瑕疵,需承租人自行弥补和承担。 | |
承租方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 | 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为自然人的,自然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另须追加一名自然人作为连带保证人; 3.为企业法人的,最大股东之一(以在工商部门登记的股东名册为准)要为合同履约负连带担保责任;企业法人代表及控股(最大)股东(以在工商部门登记的股东名册为准)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 4.意向承租人及连带保证人,均须提供由征信机构出具的征信报告。征信报告中出现两年内逾期超过3次或单次逾期超过两个月等不良征信记录的,即视为不合格,不得作为意向承租人或连带保证人参加租赁竞拍活动或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 已列入城发集团租赁失信人名单的,不得参加本次招租活动。 | |
其他披露事项 | 1、 承租人须按照规划设计用途,合法经营,不得将标的物用于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2、 租赁期间,租赁资产不得擅自转租;租赁期限届满,如出租人仍要对外出租的,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3、 租赁房产不得作为只对少数人开放、实行会员制的高档经营场所(私人会所)。 4、原承租人因合同履约期间存在未缴清租金等违约行为,不能报名参加本次拍卖。 |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次日起15工作日,期间征集意向受让方并办理报名手续。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 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发布:在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以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1个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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