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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中心医院7号病房大楼一楼店面2+1年租赁权转让项目信息披露

发布时间:2021-10-18


出租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名称

温州市中心医院7号病房大楼一楼店面2+1年租赁权

首年租金

出租底价

90万元

出租标的

其他相关情况

出租标的地址

温州市中心医院7号病房大楼一楼店面

出租面积(

80㎡

出租用途

商业

出租年限

2+1年

免租期限

原租户没有装修期,新租户享有15个工作日的装修期

权证信息

土地证国用(2012)第1-291543号

出租标的使用情况

占用

资产评估情况

评估机构

浙江瓯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评估基准日

2021年2月2日至2022年2月1日

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已备案

其他披露事项

原租赁合同会在2021年6月30日到期,续约至2021年12月31日如果招标成功,原租户会立刻腾空

出租方基本情况

名    称

温州市中心医院

注册地(住 所)

温州市鹿城区百里东路252号

法定代表人

孙军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12330300470525557C

联系人情况

姓    名

张德生

联系电话

0577-88070165

传    真

/

邮政编码

325000

联系地址

温州市鹿城区百里东路252号

E-mail

/

资产租赁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出租方决策文件类型

党委会、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抄)告单

批准单位

温州市中心医院v

批准文号及决议文件名称

党委会、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抄)告单 NO.20210913604

交易方式

 

1、信息披露期满,若有效投标人少于三家时,本项目招标失败,招标人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三家及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可以选择以下一种竞价方式:


招投标

交易方式说明

1.本次招选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2.在公告期间,若产生三个或三个以上合格投标人,将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在规定的公告期内未征集到三个或三个以上合格投标人,本项目招标失败,招标人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交易保证金设定

保证金金额

20万元

交纳时间

报名截止前交纳,以到达保证金收款账户的时间为准。

交纳方式

银行转账

交纳账号

收款单位: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号:741000120190008644000005

开户行:温州银行城东支行

保证金处置方式

确定承租方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意向承租人的保证金在5工作日内原路退回

交易合同签订后,承租方按照合同及相关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后,承租方的交易保证金将转为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由承租方补足。   

交易条件

租金及费用支付方式

承租方在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温州市中心医院付清首期半年租金;此后租金提前30天,半年一付,先付后用。

租金递增

第一年至第三年租金不变

履约保证金(租赁押金)设定

承租人支付5万元履约保证金(取整数),在签订《房产租赁合同》前付清;履约保证金在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承租人须办理结清各项费用和腾空房产,及时注销或变更营业地址注册地址和水电户名等手续,并经出租人查验房屋各项设施完整无损及确认手续办结后无息退还。

税收及有关费用的承担

租赁房产水、电等报装及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解决;租赁期间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以及租赁房产(含附属配套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修缮等相关费用,须承租人自行负责,出租人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他

意向承租人报名参加竞价之前,须查询和实地踏勘了解标的物的现状情况、权证情况、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相关审批文件资料以及周边环境等,就标的物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和使用风险已作充分了解和预见。

承租方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

1.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

2.投标人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无不良余额记录(以中国人民银行本项目公告时间之后开具的征信证明)。

3.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其他披露事项

1. 乙方利用承租房屋从事经营活动,如因承租期间没有做好治安、安全防火、安保工作和环境卫生工作,发生不良后果的,责任和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乙方入驻后,房屋租赁所须办理的一切审批许可登记领证手续,房屋装修、消防、环保、安全、保险等各项审批及验收等等后续手续由乙方自行负责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审批;办理相关审批以达到可经营的法定许可为准,涉及费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涉乙方应提前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局、税务局、消防局等单位咨询中标后需办理的各类证件执照的流程及手续,确认能自行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甲方对乙方能否获得相关部门的审批不作任何承诺或保证,一切手续均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涉。在以上情形下,自愿承担无法通过相关部门审批而可能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乙方不得以此为由解除租赁合同或主张租赁合同无效,并不得要求甲方赔偿。

空调等设备安装、邻里纠纷、有关规费等等情况须自行负责申办解决并承担费用;甲方只提供现有相关资料及配合协助,乙方如遇有关问题解决不成,造成的一切损失责任与甲方无关。

2. 租赁期间,因乙方使用不当或管理不善造成房屋安全事故而毁损,乙方负全额赔偿责任,如因此损及第三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乙方自负其责自行处理,与甲方无涉。

3. 该房屋的使用功能,最终以规划出具的验收确认意见书为准。

4. 乙方需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严格履行行报批程序,户外广告设置方案在获得相关部门批准,报甲方备案后,方可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乙方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破坏租赁物外立面、损毁外立面附属设施设备,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租赁物外立面被破坏、损毁的,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户外广告设施及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5. 乙方禁止经营下列项目:如出售保健品;需现场明火加工的食品;卷烟及酒类,新生儿奶粉;医用药品;商品分类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均未涉及的,由双方协议商确定。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自公告次日起15工作日,期间征集意向受让方并办理报名手续。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

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信息发布终结。

股权合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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