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0-20
出租标的基本情况 | 标的名称 | 温州市鹿城区航标锦园1、2、3幢102室三年租赁权 | ||||
首年租金 出租底价 | 490000.00元 | |||||
出租标的 其他相关 情况 | 出租标的地址 | 航标锦园1、2、3幢102室 | ||||
出租面积(㎡) | 约370.99 | |||||
出租用途 | 商业(限制图书销售、文具用品销售、自制饮品自售的经营业态) | |||||
出租年限 | 3年 | |||||
免租期限 | 无 | |||||
权证信息 | 有 | |||||
出租标的使用情况 | ||||||
资产评估 情况 | 评估机构 | 安徽中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 ||||
评估基准日 | 2021年5月18日 | |||||
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 已备案 | |||||
其他披露 事项 | / | |||||
出租方基本情况 | 名 称 | 温州市当代教育服务有限公司 | ||||
注册地 (住 所) | 温州市市府路490号20楼 | |||||
法定代表人 | 黄昱晟 |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330300745071516P | |||||
联系人情况 | 姓 名 | 陈翅爽 | 联系电话 | 15868590636 | ||
传 真 |
| 邮政编码 | 325000 | |||
联系地址 | 温州市市府路490号20楼2010室 | |||||
228520948@qq.com | ||||||
资产租赁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出租方决策文件类型 | 2021年8月17日温教投会议〔2021〕18号领导班子办公例会纪要2021年8月23日温教投会议〔2021〕15号领导班子办公例会纪要2021年9月7日温教投会议〔2021〕17号领导班子办公例会纪要 | ||||
批准单位 | 温州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文号及决议文件名称 | 2021年8月17日温城发集团〔2021〕18号领导班子办公例会纪要 |
交易 方式 | 1、信息披露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该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按不低于竞价底价的报价即为成交价格。 2、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2个及2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可以选择以下一种竞价方式: 拍卖 | |
交易方式说明 | 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现场增价式公开竞价方式,实行价高者得确定受让方。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保证金金额 | 14.7万元 |
交纳时间 | 报名截止前交纳,以到达保证金收款账户的时间为准。 |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交纳账号 | 收款单位: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
账号:741000120190008644000005 | ||
开户行:温州银行城东支行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确定承租方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意向承租人的保证金在3个工作日内原路退回。 | |
交易合同签订后,承租方按照合同及相关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后,承租方的交易保证金将转为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由承租方补足。 | ||
交易 条件 | 租金及费用支付方式 | 首年租金在竞价成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缴清并签订租赁合同;之后租金实行一年一付,先付后用,下期租金在上一年度租金到期的7天前付清。 |
租金递增 | 第二年开始每年租金在上一年的基础上逐年递增3% | |
履约保证金(租赁押金)设定 | 首年租金的30%作为履约保证金(取整数)。与首年租金一并付清;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承租人须结清各项费用和腾空房屋,及时注销或变更营业注册地址和水电户名等手续,并经出租人查验房屋各项设施完整无损及确认手续办结后,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 |
税收及有关费用的承担 | 出租人收取租金开具租赁发票的税费由出租人负责;租赁房屋水、电等报装及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解决;租赁期间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以及租赁房屋(含附属配套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修缮等相关费用,须承租人自行负责,出租人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 |
其他 | (一)意向承租人报名参加竞价之前,须查询和实地踏勘了解标的物的现状情况、权证情况、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相关审批文件资料以及周边环境等,就标的物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和使用风险已作充分了解和预见。 (二)招租标的物交付,以移交时的租赁房屋现场现状为准(即原承租人腾空后,移交使用时的租赁房产现场现状),就标的物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漏水、墙地面开裂、门窗损坏、设备设施损坏缺失等)和使用风险,须承租人自行修缮、弥补,承担;出租人不参与处理承租人与小区业主、业委会、物业等关系,由承租人自行解决处理,并履行小区物业及业委会的管理公约;相关风险承租人参与竞价时请做充分考虑,并保证不会以此为由向出租人提出任何主张。 (三)承租人须按照规划设计用途,合法经营,不得将标的物用于存放、经营易燃、易爆等物品。承租人须自行办理工商、消防等经营事务涉及的相关审批手续,出租人对承租人能否获得相关部门的审批不作任何承诺或保证,一切手续由承租人自行办理。 (四)租赁房屋不得作为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实行会员制的高档经营场所(私人会所)。 (五)租赁期限最终起始日以实际交付日为准。租赁期间,租赁房屋不得擅自转租。租赁期限届满,如该房屋仍要对外出租的,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 |
承租方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 | (一)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二)为自然人的,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为企业法人的,最大股东要为合同履约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四)意向承租人及连带保证人,均须提供由征信机构出具的征信报告。征信报告中出现两年内逾期超过3次或单次逾期超过两个月等不良征信记录的,即视为不合格,不得作为意向承租人或连带保证人参加租赁竞拍活动或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已列入城发集团租赁失信人名单的,不得参加本次招租活动。 (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其他披露事项 | / | |
信息 披露期 |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次日起10工作日,期间征集意向受让方并办理报名手续。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发布:在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以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2个周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