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2-16
出租标的基本情况 | 标的名称 | 温州市荷花路243号汇成商厦101室-104室、202室、203室、301室、401室、501室共9套房产十年租赁权 | ||||
首年租金 出租底价 | 1841808元 | |||||
出租标的 其他相关情况 | 出租标的地址 | 荷花路243号汇成商厦101室-104室、202室、203室、301室、401室、501室 | ||||
出租面积(㎡) | 约2898.73㎡ | |||||
出租用途 | 商业、办公 | |||||
出租年限 | 10年 | |||||
免租期限 | 2个月(免租金,算租期) | |||||
权证信息 | 未办理 | |||||
出租标的使用情况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江苏佳事得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测绘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 ||||
评估基准日 | 2021年7月2日 | |||||
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 已备案 | |||||
其他披露事项 | / | |||||
出租方基本情况 | 名 称 | 温州市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 所) | 浙江省温州市锦江路458号深蓝大厦1701室 | |||||
法定代表人 | 杨世殊 |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33030070432154XL | |||||
联系人情况 | 姓 名 | 陈翔 | 联系电话 | 0577-88343666 | ||
传 真 |
| 邮政编码 |
| |||
联系地址 |
| |||||
| ||||||
资产租赁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出租方决策文件类型 | 会议纪要 | ||||
批准单位 | 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文号及决议文件名称 | 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2021】2号 |
交易方式
| 1、信息披露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该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按不低于竞价底价的报价即为成交价格。 2、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可以选择以下一种竞价方式: 拍卖 | |
交易方式说明 | 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现场增价式公开拍卖方式,实行价高者得确定受让方。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保证金金额 | 50万元 |
交纳时间
| 报名截止前交纳,以到达保证金收款账户的时间为准。 |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交纳账号 | 收款单位: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
账号:741000120190008644000002 | ||
开户行:温州银行城东支行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确定承租方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意向承租人的保证金在3个工作日内原路退回。 | |
交易合同签订后,承租方按照合同及相关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后,承租方的交易保证金将转为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由承租方补足。 | ||
交易条件 | 租金及费用支付方式 | 承租人须在成交之日起7日内付清首年租金,待标的达到交付标准后接出租方通知后签订租赁合同。租金实行一年一付,先付后用,每期租金在上一期租金到期的7天前付清. |
租金递增 | 第三年开始每年租金在上一年的基础上逐年递增3%;第六年的年租金委托评估机构重新评估,并按以下原则确定作为第六年的租金价格:“依据重新评估租金价格上浮15%后,与前五年的租金价格对比:若高于第五年租金价格的,按该新价格作为第六年起始租金;若低于或等于第五年租金价格且高于首年成交价格的,按第五年租金价格作为第六年起始租金;若低于或等于本合同首年成交价格的,按本合同首年成交价作为第六年起始租金”。第六年租金价格确定后双方再行签订补充协议,第七年不变,第八年开始每年租金在上一年的基础上逐年递增3%。 | |
履约保证金(租赁押金)设定 | 50万元与首年租金一并付清;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承租人须办理结清各项费用和腾空资产,及时注销或变更营业地址注册地址和水电户名等手续,并经出租人查验房屋各项设施完整无损及确认手续办结后,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 |
税收及有关费用的承担 | 租赁资产水、电等报装及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解决;租赁期间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以及租赁资产(含附属配套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修缮等相关费用,须承租人自行负责,出租人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 |
其他 | 招租资产的交付,以移交时房屋现场现状为准。意向承租人需实地踏勘以充分了解租赁资产的现状,并自行向相关部门充分沟通,了解本次公开租赁资产是否满足承租业态及房屋工程审批相关资料和使用要求,做充分考虑后,再参与拍卖;同时竞得人自行办理工商、消防、及经营事务涉及的相关审批手续,对于可能潜在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漏水、墙地面开裂、门窗损坏、设备设施损坏和租赁房产未取得产权等)与风险均由竞得人承担,相关瑕疵与风险不作为竞得人违约及租赁合同解除的条件,并放弃索赔权,出租人不承担一切责任。 | |
承租方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 | 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为自然人的,自然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 3.为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500万以上(含),并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4.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
其他披露事项 | 1、 承租人须按照规划设计用途,合法经营,不得将标的物用于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2、 租赁期间,租赁资产不得擅自转租; 3、 租赁房产不得作为只对少数人开放、实行会员制的高档经营场所(私人会所)。 4、租赁期间业主有权带租出售,承租人不得阻碍,并配合实施,但保证租赁期正常履行完毕。 |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次日起15个工作日,期间征集意向受让方并办理报名手续。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 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信息发布终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