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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飞云街道322国道边交通服务中心二期场地3年租赁权信息披露

发布时间:2021-12-21


出租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名称

瑞安市飞云街道322国道边交通服务中心二期场地3年租赁权

首年租金

出租底价

327660元

出租标的

其他相关情况

出租标的地址

瑞安市飞云街道322国道边交通服务站内

出租面积(

5461㎡

出租用途

场地租赁

出租年限

3年

免租期限

权证信息

土地证

出租标的使用情况

空置

资产评估情况

评估机构

浙江瓯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评估基准日

2021年9月24日

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现代评备字[2021]139

其他披露事项

/

出租方基本情况

名    称

温州市原种场

注册地(住 所)

瑞安市飞云街道104国道边温州市原种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张颖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12330300470529515Y

联系人情况

姓    名

夏建忠

联系电话

65573187

传    真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瑞安市飞云街道104国道边温州市原种场办公楼三楼

E-mail

 

资产租赁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出租方决策文件类型

温州市原种场场长办公会议纪要[2021]47号

批准单位

温州市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温州市现代服务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及决议文件名称

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2021〕22号

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202126

交易方式

 

1、信息披露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该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按不低于竞价底价的报价即为成交价格。

2、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可以选择以下一种竞价方式:

拍卖

交易方式说明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现场增价式公开拍卖方式,实行价高者得确定受让方。

交易保证金设定

保证金金额

7万元

交纳时间

 

报名截止前交纳,以到达保证金收款账户的时间为准。

交纳方式

银行转账

交纳账号

收款单位: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号:741000120190008644000002

开户行:温州银行城东支行

保证金处置方式

确定承租方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意向承租人的保证金在3工作日内原路退回

交易合同签订后,承租方按照合同及相关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后,承租方的交易保证金将转为履约保证金(首年租金的20%,取整数金额)如有不足的,不足部分由竞得人在支付首年租金时一并补足。

交易条件

租金及费用支付方式

租金一年一付,先付后用,首年租金在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一次性缴清,出租方提供租赁发票。

租金递增

下一年租金在上一年租金的基础上环比递增10%。

履约保证金(租赁押金)设定

履约保证金为首年租金的20%(取整数金额),在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结清租金及其它费用、注销证件后无息退还。

税收及有关费用的承担

1.租赁期间,房管或税务部门收取的土地收益金及其它费用由承租人自行负担。

2.租赁期间,发生的水电费、治安费、物业费、垃圾清运费等一切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

其他

报名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有效证照原件及公章

2、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承租方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未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和“信用中国”等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等负面名单)

2.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3.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他披露事项

1. 该处资产为场地租赁,不得堆放燃料油、汽油、柴油、润滑油等油品、易燃易爆品及有毒有害物品,承租方经营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作为只对少数人开放,实行会员制的高档经营场所(私人会所)。

2. 如需要施工,承租方应在施工前将改造或装修设计方案及图纸提交出租方备案,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必须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后按规定实施,改造、装修工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工程实施过程中造成人身、财产等损害的,全部责任由承租方承担,与出租方无关。承租方的装修应采取文明施工,并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服从甲方日常管理,承租方在承租期间不得拆除或破坏租赁标的物内分隔墙体,不得改变双方约定的场地用途,否则一切责任及损失概由承租方承担。

3. 租赁期间,承租方应自行申报场地装修、消防、环保、安全、保险等方面所需经营相关证件的审批许可手续,店招店牌广告设置应符合城市要求,如因承租期间没有做好治安、安全防火、安保工作和环境卫生等工作,发生不良后果的,责任和损失全部由承租方承担。因承租方使用不当或管理不善造成场地安全事故而毁损,承租方负全额赔偿责任,如因此损及第三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承租方自负其责自行处理,与出租方无涉。如承租方因非法或不法经营被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承租方应赔偿因此给出租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财产损失、名誉损失等)。如承租方逃逸或拒不履行,出租方有权处置承租方置留出租方的一切财产,以及追究承租方的相关责任,承租方应赔偿由此对出租方造成的损失并负责消除给出租方带来的不利影响。

4. 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不得擅自将承租的租赁物转租,否则出租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退还剩余租金,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因特殊原因如确需终止租赁物承租的,必须在征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后终止租赁合同。

5. 租赁关系终止或解除租赁合同时,出租方对承租方投入的装饰装潢、货物、设施设备等均不负赔偿、补偿责任,承租方应在出租方规定的时间内无条件腾空并将场地恢复原状,经出租方验收合格后方可视为腾空完毕。若腾空时间到期仍有剩余的设备设施或其他物品等在租赁房屋处,则视为承租方自愿放弃所有权,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可由出租方自行处置。场地腾空前,承租方对场地的消防安全和综合治理负全部责任。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自公告日起10工作日,期间征集意向受让方并办理报名手续。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

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信息发布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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