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1-13
出租标的基本情况 | 标的名称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东路国信大厦1407-1413室五年租赁权 | ||||
首年租金 出租底价 | 206000元 | |||||
出租标的 其他相关情况 | 出租标的地址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东路国信大厦1407-1413室 | ||||
出租面积(㎡) | 约576.89 | |||||
出租用途 | 办公用房 | |||||
出租年限 | 5年 | |||||
免租期限 | 无 | |||||
权证信息 | 有 | |||||
出租标的使用情况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温州东瓯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评估基准日 | 2021年8月15日 | |||||
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 已备案 | |||||
其他披露事项 | / | |||||
出租方基本情况 | 名 称 | 温州国投建设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 所) | 浙江省温州市海事路17号609室 | |||||
法定代表人 | 王瑞杭 |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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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情况 | 姓 名 | 龚剑鸿 | 联系电话 | 88116716 | ||
传 真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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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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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租赁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出租方决策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议 | ||||
批准单位 | 温州国投建设有限公司 | |||||
批准文号及决议文件名称 | 温州国投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温国建总经办决【2021】52号 |
交易方式
| 1、信息披露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该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按不低于竞价底价的报价即为成交价格。 2、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可以选择以下一种竞价方式: 拍卖 | |
交易方式说明 | 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现场增价式公开拍卖方式,实行价高者得确定受让方。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保证金金额 | 5万元 |
交纳时间
| 报名截止前交纳,以到达保证金收款账户的时间为准。 |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交纳账号 | 收款单位: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
账号:741000120190008644000006 | ||
开户行:温州银行城东支行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确定承租方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意向承租人的保证金在3个工作日内原路退回。 | |
交易合同签订后,承租方按照合同及相关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后,承租方的交易保证金将转为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由承租方补足。 | ||
交易条件 | 租金及费用支付方式 | 竞得人须在拍卖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房产租赁合同》,缴清首期租金,并办理房屋移交手续,租期从签订《房产租赁合同》后的次日开始计算。 租金实行一年一付,下期租金在上一期租金到期的7天前付清,先付后用。 |
租金递增 | 租期内租金不递增。 | |
履约保证金(租赁押金)设定 | 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首年租金的20%作为履约保证金(取整数)和首期租期一并付清。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承租人须办理结清各项费用和腾空房产,及时注销或变更营业地址注册地址和水电户名等手续,并经出租人查验房屋各项设施完整无损及确认手续办结后,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 |
税收及有关费用的承担 | 出租人收取租金开具租赁发票的税费由出租人负责;租赁房产水、电等报装及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解决;租赁期间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以及租赁房产(含附属配套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修缮等相关费用,须承租人自行负责,出租人不承担相应的责任。承租人自行办理工商、消防等经营事务涉及的相关审批手续,出租人对承租人能否获得相关部门的审批不作任何承诺或保证,一切手续由承租人自行办理。 | |
其他 | 招租标的物交付,以移交时的租赁房产现场现状为准,就标的物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漏水、墙地面开裂、门窗损坏、设备设施损坏缺失等)和使用风险,须承租人自行修缮、弥补,承担;出租人不参与处理承租人与业主、业委会、物业等关系,由承租人自行解决处理,并履行物业及业委会的管理公约;相关风险承租人参与拍卖时请做充分考虑,并保证不会以此为由向出租人提出任何主张。意向承租人报名参加拍卖之前,须查询和实地踏勘了解标的物的现状情况、权证情况、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相关审批文件资料以及周边环境等,就标的物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和使用风险已作充分了解和预见。 | |
承租方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经营的企业或个人(未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和“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等负面名单。) 竞买人需提供由征信机构出具的征信报告(近两年内逾期超过3次或单次逾期超过两个月的视为不合格)。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其他披露事项 | (一)承租人须按照规划设计用途,合法经营,不得将标的物用于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二)租赁房产不得作为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实行会员制的高档经营场所(私人会所)。 (三)租赁期间,租赁房产不得擅自转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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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次日起10个工作日,期间征集意向受让方并办理报名手续。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 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发布:在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以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10个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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