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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春晖路108号献华组团8幢107-607室及献华组团10幢地下室12号车位、13号车位5年租赁权信息披露

发布时间:2022-01-21


出租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名称

温州市鹿城区春晖路108号献华组团8幢107-607室及献华组团10幢地下室12号车位、13号车位5年租赁权

首年租金

出租底价

48.7

出租标的

其他相关情况

出租标的地址

温州市鹿城区春晖路108号献华组团8幢107-607室及献华组团10幢地下室12号车位、13号车位

出租面积(㎡)

总计1509.87

出租用途

包括不限于办公、仓库、商业经营,但不得经营KTV、足浴、按摩等容易产生社会负面影响的行业和产生环境影响大的行业,承租方应遵守当地政府有关物业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出租年限

5年(实际交付房屋之日为起租日,若出租方未能在该约定起租日前交付租赁房屋的,以实际交付房屋之日起算五年,实际交付房屋之日为起租日。)

免租期限

自起租日起3个月,计入总租期

权证信息

不动产证及房屋所有权证

出租标的使用情况

空置状态(建筑内有部分废弃物)

资产评估情况

评估机构

温州诚达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

评估基准日

2021年4月8日

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已备案

其他披露事项

1、温州市鹿城区春晖路108号献华组团8幢107-607室,建筑面积为1431.64㎡,用途:商住用地/非居住;

2、献华组团10幢地下室12号车位、13号车位,面积分别为38.18㎡、40.05㎡,用途:非居住;

3、租赁房屋的租赁面积为房产证记载面积,如租赁房屋实际面积与证载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为准,但租金成交价、履约保证金等均不作调整。

出租方基本情况

名    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温州机场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注册地(住 所)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龙湾国际机场机场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

刘浩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11330300MB1B088728

联系人情况

姓    名

任致朋

联系电话

13695854816

传    真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龙湾国际机场机场大道1号  

E-mail

 

资产租赁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出租方决策文件类型

浙江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关于同意温州机场出入境边防检查站黄海花园闲置用房出租的批复                                                  

批准单位

浙江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批准文号及决议文件名称

浙总检复【2021】40号

交易方式

 

1、信息披露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该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按不低于竞价底价的报价即为成交价格 

2、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可以选择以下一种竞价方式:

拍卖

交易方式说明

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现场增价式公开拍卖方式,实行价高者得确定受让方。

交易保证金设定

保证金金额

10万元

交纳时间

 

报名截止前交纳,以到达保证金收款账户的时间为准。

交纳方式

银行转账

交纳账号

收款单位: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号:741000120190008644000004

开户行:温州银行城东支行

保证金处置方式

确定承租方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意向承租人的保证金在3工作日内原路退回

成交者,保证金转为成交履约保证金,冲抵部分成交款。    

交易条件

租金及费用支付方式

租金采用先付后用模式,租金每12个月一付,于上一年租期到期日提前一个月一次性支付下一年度租金。(第一年租金按9个月收取),首次租金在拍卖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缴清。

租金递增

租赁期内,租金从第年开始每年在上一租赁年度租金基础上增长3%,直至期满。

履约保证金(租赁押金)设定

首年3个月租金金额

税收及有关费用的承担

1、租金不包括承租方需支付的物业服务费、承租方经营活动而产生的政府税费及其他应由承租方支付的租金以外的费用(如水、电、通讯费、垃圾清运费等)。

2、租赁期内,物业管理费、水、电等房屋使用费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3、因租赁产生的出租方的租赁房产税由出租方承担。

其他

承租方需支付首年3个月租金作为装修保证金,装修保证金作为承租方装修租赁房屋的保证金。承租方在装修过程中存在不安全的行为,并有违规造成出租方损失的,出租方有权直接从装修保证金中扣除。该装修保证金在承租方装修完毕后由出租方清算后退还给承租人(不计息)。

承租方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

愿在租金起始价及以上承租本次租赁标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和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其他披露事项

1、承租方需承诺其办理报名手续即视为已明确知悉并接受租赁房屋产权情况、性质、规划用途、相应土地用途等。承租方必须在营业前自行办理开展经营活动所需的相关政府部门批准的经营执照、批准证书、工商、税务登记等相关的各种审批手续等,且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出租方对于承租方办理有关政府部门批准的执照、批准证书、工商、税务登记等相关的各种审批手续等不作任何保证、不承担任何责任,若由于出租方提供的资料和租赁房屋现状原因导致承租方不能通过相关登记、审批等手续的,出租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承租方同意且承诺不因此提出任何索赔和追究出租方违约责任。

2、承租方须承诺按规定的租赁用途使用,不得改变租赁房屋的用途。承租方应自行申领营业执照,从事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记载的合法活动使用,不得利用或容许他人利用该房屋作任何违法或违反公德行为,也不得利用或容许他人利用该房屋做任何不利于出租方或相邻房屋的行为。

3、承租方在报名前,应对租赁房屋房屋的结构、装修、位置、环境、设施、物业及水电可供容量等现状进行全面了解,成交后,出租方不再为其改变条件进行投入。(在征得出租方同意下允许承租方改造)

4、租赁期内,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将租赁房屋抵押不得整体转租,否则视承租方严重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回租赁房屋。

5、本次招租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出租方与承租方签定的《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6、承租方按约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等应付款项后,由出租方通知承租方并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方,承租方应在出租方通知的期限内与出租方办理交付手续。交付按移交时的现状进行,出租方和承租方于房屋交付之日分别派代表进行确认,并共同在移交标的物接受确认单上签字。出租方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方即视为租赁房屋交接完毕。

7、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出租方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自公告之日次日起10工作日,期间征集意向受让方并办理报名手续。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

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信息发布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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