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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数据登记交易业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7-30

 数据登记交易业务收费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温州数据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数据业务收费管理,规范本中心收费行为,完善服务体系,建立规范、透明、合理的收费制度,特制定本收费标准。

第二条 中心为市场主体提供数据产权、数据资产等类型登记服务,按不同业务类型分别收取登记服务费。具体标准如下:

服务名称

收费标准

首次登记服务

4000元/次

转让登记、变更登记、续期登记、注销登记等其他登记服务

1000元/次

第三条 中心为市场主体提供数据产品登记上架服务,为鼓励市场主体积极参与数据产品上架流通,试行期间免收该项登记服务费。

第四条 中心为数据交易主体提供产品展示、供需对接、协议签署、资金结算、交易鉴证等交易过程的服务,将收取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采用分档递减累加法计算(即每个档位的交易金额与该档位收费标准相乘,累加得出交易服务费)。具体标准如下:

交易金额

收费标准

30万(含)以下

2%

30万-160万(含)

1.5%

160万-1000万(含)

1%

1000万以上

0.5%

第五条 中心为数据卖方推广数据产品,为数据需方寻找对应数据源和数据产品,在促成供需双方对接并最终达成交易后按交易金额的2%收取顾问服务费。

第六条 交易服务费和顾问服务费可以交易标的的提供方(即卖方)、交易标的的购买方(即买方)或双方协商后共同支付。

第七条 本收费标准由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温州数据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收费标准在市数据主管部门备案自公告之日起试行至2027年12月31日。收费标准如发生调整,将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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