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7-30
数据登记交易业务收费标准(试行)
第二条 中心为市场主体提供数据产权、数据资产等类型登记服务,按不同业务类型分别收取登记服务费。具体标准如下:
服务名称 | 收费标准 |
首次登记服务 | 4000元/次 |
转让登记、变更登记、续期登记、注销登记等其他登记服务 | 1000元/次 |
第三条 中心为市场主体提供数据产品登记上架服务,为鼓励市场主体积极参与数据产品上架流通,试行期间免收该项登记服务费。
第四条 中心为数据交易主体提供产品展示、供需对接、协议签署、资金结算、交易鉴证等交易过程的服务,将收取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采用分档递减累加法计算(即每个档位的交易金额与该档位收费标准相乘,累加得出交易服务费)。具体标准如下:
交易金额 | 收费标准 |
30万(含)以下 | 2% |
30万-160万(含) | 1.5% |
160万-1000万(含) | 1% |
1000万以上 | 0.5% |
第五条 中心为数据卖方推广数据产品,为数据需方寻找对应数据源和数据产品,在促成供需双方对接并最终达成交易后按交易金额的2%收取顾问服务费。
第六条 交易服务费和顾问服务费可以由交易标的的提供方(即卖方)、交易标的的购买方(即买方)或双方协商后共同支付。
第七条 本收费标准由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温州数据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收费标准在市数据主管部门备案,自公告之日起试行至2027年12月31日。收费标准如发生调整,将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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